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教师。为了促进中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基于中学教育教学的本质属性,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教育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的基本理念
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是确立教师专业化的前提,也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依据。《标准》提出“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个基本理念,是中学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专业实践和专业发展中应当秉持的价值导向。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中学教师应当用这四个基本理念规范自己的教育思想和日常的教学行为。“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的理念既体现了对中国教师群体长期坚持的基本追求,也体现了现代教育发展对教师素质的新要求,是传统与变革的有机结合。“终身学习”的理念更多地包含了信息社会背景下对教师专业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
二、《标准》的基本内容
《标准》的基本内容包含“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三个层次,即“三个维度、十四个领域、六十一项基本要求”。“三个维度”是“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在各个维度下,确立了四至六个不等的领域;在每个领域之下,又提出了三至六项不等的基本要求。
“专业理念与师德”维度,从教师对待职业、对待学生、对待教育教学和对待自身发展四个方面,确定了“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等四个领域,提出了十八项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指向于造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的合格教师,既体现了对“学生为本”理念的细化,比如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等,也体现了对“师德为先”理念的细化,比如依法从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
专业知识”维度,从中学分科教学的实际出发,依据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以及中学教育教学的本质特征,确立了国内外学界基本形成共识的教师知识构成的四个领域,即“一般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提出了有关中学教师专业知识的十八项基本要求。体现了对中学教师把握“专业知识”三个方面的要求:在学科知识方面,中学教师不仅要知道所教学科的内容,并且要“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了解所教学科与其它学科的联系”等,这是为了保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脉络清晰、重点突出,让学生感悟学科的基本思想;在学科教学知识方面,提出“掌握针对具体学科内容进行教学的方法与策略”等,是要求中学教师能够把一般教育知识与学科知识有机结合,并体现在教学活动之中;在通识性知识方面,提出“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等,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中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能够关注学生的全面成长,更好地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另一方面也是在素养方面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的基本要求。
“专业能力”维度,从“教学设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五项有关中学教师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涵盖了中学教师应有的四方面基本能力。一是教学能力,这是中学教师的主要工作,因此“标准”对中学教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是以教学能力为中心的,其中涉及教学的设计、实施和评价等。二是开展班级管理和其他教育活动的能力,这些工作是“教书育人”使命所决定了的教师教学以外的基本工作,一个合格的教师必须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三是人际交往能力,因为教师工作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教师必须能够有效地与学生交流,此外,拥有与同事、家长、社区等沟通与合作的能力是有效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保障。四是自我发展能力,因为在终身学习社会中,教师只有具有自我发展能力,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标准》的基本性质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是该法律以及此后的法律文本、相关政策都没有对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标准》是我国关于中学教师专业要求的第一份政策文本。
《标准》的定位是“对合格中学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这意味着《标准》的规定超越于对不同学科、不同发展阶段教师的具体要求,是对所有中学教师的一般性共同要求。
从《标准》的前言和实施建议两个部分中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标准》既具有“评价”标准之性质,也具有“导向”标准之特征。作为“评价”标准,它是“中学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中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是评价教师和教师教育质量的依据,是进行教师管理和教师教育管理的抓手。作为“导向”标准,它是“引领中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因此是引领中学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基础。
注:史宁中,东北师范大学校长、《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课题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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